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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5 年 02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5 年 02 月 2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與法蘭西共 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梅理靄簽換;並於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甲) 逕啟者:本大使謹向
貴部長證實法國司令業已準備擔負管理日本戰俘,維持越南聯邦領
土北緯十六度以北秩序與安甯,並保護中國人民之完全責任,為此
之故,並提議對中國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一節,應按下列基礎辦理

駐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中國軍隊交防於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間開
始,至遲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完畢,中法參謀於現在重慶舉行會商之
範圍內,得同意決定此項實行交防之方式。
中國部隊須取海道撤回而不能在交防後登輪者,可在附近登輪口岸
之停留區域內集中,在物質條件許可之狀態下儘速撤退。此項區域
將由地方中法司令商定之。至中國部隊由其他方法撤回者,其如何
移動亦由地方中法司令商定之。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見復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紀杰博士閣下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梅理靄 (簽字)
(乙) 王部長覆法大使照會
逕啟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開:「本大使謹向貴部長證實法國司令業已準備擔
負管理日本戰俘,維持越南聯邦領土北緯十六度以北秩序與安甯,
並保護中國人民之完全責任,為此之故,並提議對中國軍隊由法國
軍隊接防一節,應按下列基礎辦理:
駐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中國軍隊交防於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間開
始,至遲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完畢,中法參謀於現在重慶舉行會商之
範圍內,得同意決定此項實行交防之方式。
中國部隊須取海道撤回而不能在交防後登輪者,可在附近登輪口岸
之停留區域內集中,在物質條件許可之狀態下儘速撤退。此項區域
將由地方中法司令商定之。至中國部隊由其他方法撤回者,其如何
移動亦由地方中法司令商定之。相應照請貴部長查照見復」等由;
查上述各節中國政府均予同意,相應照復即請
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法蘭西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王世杰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