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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義大義共和國友好條約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8 年 04 月 22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義大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葉公超與義大利共 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馮雅德簽換;該友好條約尚未互換批准書

 
(一) 關於義大利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本日所簽訂之友好條約,本代表茲
謹聲述雙方了解,該條約中所用「締約一方之國民」字樣,凡涉及
財產時,應解釋為包括依照該締約一方所適用之法律規章業已或將
來所創設或組織之法人及團體。
上開了解,如荷
貴代表惠予證實,本代表至深感幸。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葉公超博士閣下。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南京。

馮雅德 (簽字)
(二) 關於中華民國與義大利共和國間本日所簽訂之友好條約,接准
貴代表本日來照,本代表茲謹證實:雙方了解,該條約中所用「締
約一方之國民」字樣,凡涉及財產時,應解釋為包括依照該締約一
方所適用之法律規章業已或將來所創設或組織之法人及團體。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義大利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馮雅德博士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南京。

葉公超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