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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古巴共和國友好條約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古巴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古巴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李 迪俊與古巴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馬定內簽換;並於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生效

 
中華民國駐古巴特命全權公使李致古巴國外交部部長馬照會
敬啟者:關于吾人本日代表貴我兩國政府簽訂之友好條約,茲將中國政府
之見解聲明如下:
(一) 古巴政府將於最短期內制定必要法律,實施第五條之規定,在未制
定此項法律前,關于此事之現行法規,暫時繼續有效,但此種法規
中之規定,如有足以解釋為歧視中華民國人民者,對中國人民不得
施行。
(二) 本照會及貴部長同一意義之覆照,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六個月
任何一方得通知修改或廢止;如屆時雙方均未作此項通知,本照會
及貴部長覆照應繼續有效,直至任何一方隨時通知廢止之六個月後
失效。
上述見解,請貴部長予以證實。
茲乘此機會,向貴部長表示最高敬意。此致
古巴共和國外交部長馬定內閣下

李迪俊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古巴共和國外交部長馬覆中華民國駐古巴國特命全權公使李照會
敬復者: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關于吾人本日代表貴我兩國政府簽訂之友好條約,茲將中國政
府之見解聲明如下:
「(一) 古巴政府將於最短期內制定必要法律,實施第五條之規定,在未
制定此項法律前,關于此事之現行法規,暫時繼續有效,但此種
法規中之規定,如有足以解釋為歧視中華民國人民者,對中國人
民不得施行。
(二) 本照會及 貴部長同一意義之覆照,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六
個月任何一方得通知修改或廢止,如屆時雙方均未作此項通知,
本照會及 貴部長覆照應繼續有效,直至任何一方隨時通知廢止
之六個月後失效。
「上述見解,請貴部長予以證實。」
本部長茲代表古巴政府,認為此項見解並無錯誤。
乘此機會,向貴公使重申最高敬意。此覆
中華民國駐古巴國特命全權公使李閣下

馬定內
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