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暹羅王國友好條約之換文(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5 年 01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5 年 03 月 2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李鐵錚與暹羅王國國 務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蒙‧納洽王‧賽尼‧卜拉摩簽換;並於三十五年三 月二十八日生效

 
(一) 暹羅國務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致中國訪暹代表團團長照會
逕啟者:關於暹羅與中國間本日所簽訂之友好條約,本部長茲謹代
表暹羅政府,證實本部長與 貴大使間業已獲致如左之諒解:
一 該約內各規定,絕不影響、替代或變更凡在締約任何一國領土
內現行或將來可能制定之有關歸化、移民或公共秩序之任何法
律章程,但此項法律章程以並不構成專對彼締約國人民有所歧
視之措施者為限。
二 關於土地所有權,締約任何一國人民在彼締約國領土內於本約
開始生效時依照該領土內之法律章程所業已取得之上述權利,
應予以尊重。遇有土地徵收時,則將付以不低於對彼締約國本
國人民或對任何他國人民所給付之賠償。
相應照請
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國訪暹代表團團長李鐵錚大使閣下

暹羅國務總理兼外交部部長
蒙‧納洽王‧賽尼‧卜拉摩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 中國訪暹代表團團長致暹羅國務總理兼外交部部長照會
逕啟者:關於中國與暹羅間本日所簽訂之友好條約,本團長茲謹代
表中國政府,證實本團長與 貴總理間業已獲致如左之諒解:
一 該約內各規定,絕不影響、替代或變更凡在締約任何一國領土
內現行或將來可能制定之有關歸化、移民或公共秩序之任何法
律章程,但此項法律章程以並不構成專對彼締約國人民有所歧
視之措施者為限。
二 關於土地所有權,締約任何一國人民在彼締約國領土內於本約
開始生效時依照該領土內之法律章程所業已取得之上述權利,
應予以尊重。遇有土地徵收時,則將付以不低於對彼締約國本
國人民或對任何他國人民所給付之賠償。
相應照請
查照為荷。
本團長順向
貴總理重表敬意。
此致
暹羅國務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蒙‧納洽王‧賽尼‧卜拉摩閣下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國訪暹代表團團長
李鐵錚 (簽字)

附件 暹羅政府外交部部長聲明 (譯文)
茲為闡明暹羅王國陛下政府對於暹羅與中國間本日所簽訂條約適用上若干
事項之意旨,並顯示暹羅對於中國之善意及友好態度起見,本部長願以暹
羅王國陛下政府之名義,聲明如左:
一 關於締約任何一國人民在彼締約國領土內居住及從事各種職業之權利
,該約第六條業已規定最惠國待遇。因此,在暹羅之中國僑民在暹羅
全境內將與任何他國人民享有同樣經營各種商務、貿易或工業及居住
之權利。
二 關於締約任何一國人民在彼締約國領土內設立學校以教育其子女之權
利 (為同條第二款所規定者) ,在暹羅之中國學校亦將享受不低於對
任何他國國籍之學校所給予之待遇。查初等教育在暹羅係屬強迫性質
,在初等教育之學校內,所有兒童均應學習暹羅文,但在該項學校內
給予適當機會及必要之鐘點,以教授一種外國文,亦同屬暹羅王國陛
下政府之意旨。在中學校內教授各種外國文,則暹羅國王陛下政府並
無加以任何限制之意。
三 於該約簽訂時隨時互換之文件內,已載明該約內各規定,並不影響有
關歸化、移民及公共秩序之法律章程。為避免對於移民問題有所誤解
起見,暹羅王國陛下政府願闡明其意旨如左:
(甲) 如締約任何一國為制定移民章程而實施限額制時,其為確定每年屬
於彼締約國人民之移民限額所採取之基準,將為其他國家為同樣目
的所通常採取之基準,例如對彼締約國人在有關國家內所有之人口
數額,應予顧及。
(乙) 凡移民所應繳納之入境費用,應按其字義確屬一種費用,不得使其
在實質上成為一種捐稅,亦不應許其含有寓禁於征之性質。凡非屬
移民之彼締約國人民,於其並無在此締約國內居住之意而進入時,
則不得對其要求繳納入境費用。
(丙) 締約任何一國政府對於來自彼締約國領土之移民,不擬實施教育上
或讀寫能力上之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