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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友好條約之附加條款
簽訂日期: 民國 34 年 06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5 年 03 月 0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八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兼外交部部長宋子文與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班亞發咸於金山簽訂;三十五年三月二日互換 批准書;並於三十五年三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兼外交部部長宋子文,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班亞發咸,分別奉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及
多明尼加共和國總統授權,對於一九四○年五月十一日在特羅希洛城簽訂
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友好條約,議定附加條款如左:
此締約國人民依照彼締約國現行法律章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並依任何第
三國人民之同樣條件,得自由出入於彼締約國領土。
為此將上述附加條款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卅四年六月八日、西曆一九四五年六月八日在金山簽訂兩份

宋子文 (簽字)

班亞發咸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