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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間友好暨合作協定之補充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3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張繼正、高士銘與海地共和 國政府代表阿地安.萊蒙於太子港簽訂;並於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鑒於自由世界為爭取和平與國際安全,端賴各國政府,明察其責任而採行
協同一致之政策;
鑒於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所追求之目標相同,此項共同目標均符合兩國
之永久最高利益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之目標;
鑒於交通部部長張繼正博士閣下率領之中華民國代表團,提請海地政府,
同心協力,為維護彼此固有文化而對其危害之思想建立共同壁壘;
鑒於中華民國現正從事保衛國家統一與文化完整之奮鬥;
鑒於海地共和國忠於自由與正義之天職,深體中華民國維護獨立與國家統
一之苦心;
鑒於合作乃實現人民間友好關係之現代方式;
中華民國爰派交通部部長兼特使張繼正博士閣下與中華民國駐海地特命全
權大使高士銘閣下,
海地共和國爰派外交暨宗教部部長阿地安.萊蒙博士閣下,
議定條款如後: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依締約雙方於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所簽訂之合作
協定,同意對日後經雙方逐一商定之若干計劃之完成,提供物質
及技術上之協助。
第二條 前條所述之經濟計劃包括:開發阿提波尼德流域;推廣外銷農產
品之種植;發展稻作;及將來商討之若干工業計劃。
第三條 為實施前述之計劃,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專家技術團;此項技
術團之組成將與海地國有關機構共同商定之。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決定以雙邊協定加強兩國間貿易
以促進中國市場上海地產品與海地市場上中國產品之銷售。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依聯合國憲章揭櫫之原則,決定
於國際事務上協力合作,以維護兩國及國際社會之永久最高利益

第六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同意在生效後三十日內實施本協
定之各項規定。
本協定以中文、法文合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卅一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七十一年 (海地) 獨立一百六
十八年八月卅一日簽訂於太子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張繼正 (簽字)
高士銘 (簽字)

海地共和國政府代表:
阿地安.萊蒙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