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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間友好暨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3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張繼正、高士銘與海地共和 國政府代表阿地安.萊蒙於太子港簽訂;並於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鑒於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間原有悠久之極友好關係,允宜由兩國人民更
密切之合作予以加強;
鑒於兩國同具民主理想;
鑒於兩國篤信聯合國憲章揭櫫之自由、正義、和平與民族自決之原則;
鑒於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決定增進兩國間合作以求兩國經濟及
社會之發展;
中華民國爰派交通部部長兼特使張繼正博士閣下與中華民國駐海地特命全
權大使高士銘閣下為代表,
海地共和國爰派外交暨宗教部部長阿地安.萊蒙博士閣下為代表。
雙方議定條款如後: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決定以政治、以及經濟與技術方
面之合作,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為實施前條之規定,同意向海地政府提供農工業方
面之中國技術人員,並對日後經雙方逐一商定之若干計劃提供物
質援助。
第三條 海地政府承允定期接待為達成本協定之目標所派遣之中國技術團

海地政府同意向中國專家提供為其達成任務所需之全部技術與統
計資料,以及各種必要便利。
第四條 本協定中,各項計劃之實施方式,合作形式以及締約雙方之義務
由補充協定確定之。
第五條 本協定一經簽字,隨即生效。
締約一方欲終止本協定,應將其決定經外交途徑以書面通知他方
,本協定於通知廢止一年後失效。
本協定以中文、法文合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卅一日即公曆一九七一年 (海地) 獨立一六八年八月
卅一日簽訂於太子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張繼正 (簽字)
高士銘 (簽字)

海地共和國政府代表:
阿地安.萊蒙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