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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間友好合作協定有關農業技術合作部分之換文(西元 1976 年 10 月 1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10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四日及十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李 南興與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布魯突斯簽換;並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七 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海地和共國李大使南興六十五年十月四日致海地共和國外
交暨信仰部長布魯突斯 (EDNER BRUTUS) 函譯文
部長閣下:
為實施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簽訂之友好合作
協定,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簽署六月卅日換文,並於一九七四年
十一月六日及十五日換文延長效期二年之農業部門技術合作協定效期
將於一九七六年十月廿六日屆滿。
依據本人與農業天然資源農村發展部長雷偉業閣下 REMILLOT LEVEI-
LLE 洽談結果,茲謹以中華民國政府名義向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
同意延長上述協定效期二年並於 閣下函復證實同意後自一九七六年
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李南興 (簽字)
乙 海地共和國外交暨信仰部長布魯突斯 (EDNER BRUTUS) 六十五年十月
十九日致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李大使南興函譯文
大使閣下:
關於為實施海地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一年八月卅一日簽訂友好
合作協定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簽署六月卅日換文之農業部門技術
合作協定事, 貴大使本年十月四日第 76/033 函敬悉。本人為謹復
函證實海地政府同意以換文方式延長本協定效期二年並自一九七六年
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申致崇高之敬意。

海地外交部長
布魯突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