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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間友好合作協定有關農業技術合作部分之換文(西元 1980 年 09 月 1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及九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 李南興與海地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薩樂孟簽換;並於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七 日生效

 
甲 駐海地李大使南興致海地外長薩樂孟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玆奉告: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及十月十八日由本人與前任外長布魯
突斯換文延長效期二年之中海農技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年十月廿
六日屆滿。
基於亟盼繼續進行現存兩國間此項合作,本人玆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建
議將該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續延兩年,一俟收到閣
下復照證實後即行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李南興 (簽字)

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於太子港
乙 海地外長薩樂孟復駐海地李大使南興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關於中海農技合作協定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續延效期兩年事,
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第 80/129 號函照會誦悉。玆覆告閣下:經農
業天然資源暨農村發展部長之同意,海地政府原則接受該項協定效期
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續延至一九八二年十月廿七日。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海地外交部長
薩樂孟 (簽字)

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於太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