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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外交部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尼加拉瓜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雷阿爾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一年三月六日生效

 
基於加強及發展中華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友好合作關係之共同目標,中
華民國外交部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 (以下簡稱雙方) 共同決定簽訂一
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合作協定。
第一條 雙方就兩國共同關切之國際重要事務交換相關資訊,例如:為世
界和平與安全之奮鬥;各該兩地區之政治、社會情勢;兩國之國
際活動以及就世界紛爭地區之交換意見。
第二條 雙方將相互支援俾更深入了解對方國家之政治、社會、經濟及文
化情況。
第三條 雙方將就政治外交工作、禮賓接待及其他共同關切事項交換經驗

第四條 兩國外交官員之互訪及議題將依據雙方利益及需要協議辦理,俾
利發展雙邊關係。
實施互訪所需經費由雙方共商決定。
第五條 雙方將相互支援經濟、政治或其他性質之高階代表團互訪之籌備
工作,並事先指派代表進行直接磋商及聯繫。
第六條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兩年,屆時倘雙方無異議,則自動
延長兩年。倘雙方任何一方欲廢止本協定或修改其內容或效期,
應於協定期滿前六個月通知另一方並獲其同意。
本協定以中、西文各繕一本,兩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即西二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訂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錢復〔簽字〕
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雷阿爾〔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