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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沙烏地阿拉伯友好條約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5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7 年 04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鄭亦同與沙烏地阿拉 伯王國外交部代理部長猶斯福雅星簽換;並於三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生 效

 
一 沙代外長致鄭大使照會 (譯文)
本日我人代表
貴我兩國政府所簽訂之友好條約,其中關於第三條,本代部長特為聲
明,依照向例在沙地阿拉伯王國境內,僅有吉達為友邦設領之地點,
此係本國政府之見解,如荷
閣下予以證實,不勝感幸。
本代部長順向
貴大使表示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伊郎特命全權大使
鄭亦同閣下

沙地阿拉伯王國代外交部長
雅 星 (簽字)

回曆一千三百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 鄭大使覆沙代外長照會
頃准
貴代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本日我人代表貴我兩國政府所簽訂之友好條約,其中關於第三條,
本代部長特為聲明,依照向例在沙地阿拉伯王國境內,僅有吉達為友
邦設領之地點,此係本國政府之見解,如荷閣下予以證實,不勝感幸
。」等由,上述見解,本大使願予證實,順向
貴代部長表示敬意。
此致
沙地阿拉伯王國代理外交部長雅星閣下

鄭亦同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