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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中法規定越南及中國邊省關係專約訂立甲乙兩種附表之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24 年 05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24 年 07 月 22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汪兆銘與法蘭西共和國政 府代表韋禮德於南京簽訂;並於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茲依照下列各換文所載之規定:
(一) 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中法規定越南及中國邊省關係專約內所附同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與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互換之照會;
(二) 一九三三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與法國駐華特命
全權公使關於來自越南白煤入口徵稅事項互換之照會;
(三) 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與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關
於乙種附表內前五項貨物,以中國現行國定稅則,替代一九二九年
稅則事項互換之照會。
訂立甲乙兩種附表如左:
甲種附表
第一部 凡來自雲南、廣西及廣東之下列中國貨物,輸入法屬越南時,如
直接運入或持有直接提貨單者,應享受最低稅率:
第九號之一部 綿羊。
第十七號之一部 火腿。
第二十一及二十二號 生皮,皮貨。
第二十五號之一部 豬鬃。
第三三號 蠟。
第六十一號之一部 麝香。
第六十七號 牛羊角。
第七十七號之一部 中國麵條。
第八十三號 山薯。
第八十四號甲及乙 桌上用之鮮果。
第八十五號 桌上用之乾果。
第一四二號之 (二) 粗製、纖細、去皮及捲的火麻。
已梳火麻。
第一四三號 麻。
第一七五號及第一七五 大理石,白石。
號之 (二)
第二二二號之一部 鉛礦砂,生鉛塊,含銻或不含銻之鉛
、錠、條片。
第二二三號之一部 純或與他種金屬混合之錫塊、錠、片

第○三八一號之一部 (五) 以菊屬植物製成之殺蟲劑。

第二九九號之一部 中國墨。
第三一六號之一部 中越醫藥習用之藥品。
第三三○號之一部 神香及香末。
第三四七號 (甲) 及 (乙) 磁器。
第三七九號及第三八○ 生絲。
號之一
第四六一號之一部 非裝飾之機製紙或紙版,及手工紙或
紙版, (紙煙紙,格子紙,紙或紙版
製之物品,印報或印書用紙除外。)
裝飾紙或紙板 (印報或印書用之紙除
外。)
第四七六號 (甲) 及 (乙) 已硝皮。
第六四三號 扇
第六四四號 (二) 之一 寫字筆。

第二部 下列各種中國貨物輸入法屬越南時,
如直接運入或持有直接提貨單者,應
享受最低稅率:
第九九號 胡椒。
第一○○號 辣椒。
第一○二號 肉桂。
第一○四號 連殼及無殼肉荳蔻。
第一○六號 丁香。
第一○八號 茶葉。
第四五九號之一部 純粹絲織品。
純粹絲織項巾。
純粹絲織縐紗。
純粹絲網。
純粹絲花邊。
乙種附表
在現行中國國定稅則,對於下開前五項貨物之稅率未予增加,暨一九三三
年九月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致法國公使照會內所定關於下開最後一項貨
物之稅率,未予更改之時期以內,甲表所列,中國貨物輸入法屬越南時,
應享受最低稅率;但上述之下開各項貨物,無論韋自法國或韋自法屬越南
,須以由越南直接運入雲南、廣西、廣東,或由越南運入雲南、廣西、廣
東時持有直接提貨單者為限。
第三四六號至第三四八號 荳蔻,砂仁。
第三五三號 肉桂。
第五六七號之一部 未硝皮貨。 (山羊皮、綿羊皮,狼皮
除外。)
第六○一號 (丙) 木製傢具。
第六一五號之一部 空玻璃瓶。
第六○三號 (甲) 炭質成分與揮發物成分之比例 (燃率
) 在五或以上之無煙白煤。

本議定書用中法文繕寫,兩國文字,詳經校閱。
大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四日、西曆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訂於南京

汪兆銘 (印)

韋禮德 (印)

附件一 聲明書
中國政府聲明:將來並不採取任何辦法,其目的在於禁止法屬越南韋米輸
入雲南、廣西、廣東三省,或限制其輸入之數量,此項聲明,自一九三○
年五月十六日專約實行之日起,以兩年為期,期滿後,得予廢止,惟須於
三個月之前預行通知。
凡越南韋米,由法屬越南輸入上載三省者,其入口稅為每百公斤收稅一‧
五○金單位,自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專約實行之日起,僅以兩年為期。
中國政府又聲明:對於法屬越南出韋之米、洋灰、乾魚及鹹魚所徵收之進
口稅,不高出於韋自任何他國同樣物品所應納之進口稅。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四日

汪兆銘 (印)

附件二
甲 法公使韋禮德致汪兼署部長照會
大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韋禮德為照會事:查中國政府對於一切外煤
入口,包括越南白煤在內,近已增加稅率,
本公使茲特奉告
貴部長,當吾人最近會談之時,曾約定將越韋白煤 (吾人對於此項白
煤之定義,業已意見一致) ,列入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專約所載之
乙種附表,對於該項貨物入口時,所徵之稅率,不能高出於一九三二
年稅則之稅率,即每噸為○‧八九金單位。
貴部長當知如將一九三二年時之稅率予以增加,則現在之談判進行上
必受重大之阻礙,而甲乙兩種附表,恐亦難於得到
貴我兩國政府所預望之同意。
職是之故,用請
貴部長向本公使證實:一俟關於兩種附表之協定簽訂,專約實施之時
,對於白煤,即炭質成分與揮發物成分之比例 (燃率) ,在五或以上
者,所徵收之入口稅,不得高出於每噸○‧八九金單位,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汪

韋禮德 (印)
西曆一九三三年九月二日
乙 汪兼署部長復法公使韋禮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兼署外交部長江 為照復事:關於白煤入口稅一事,准貴
公使一九三三年九月二日照會,業經閱悉。
茲奉答
貴公使,一俟關於現在談判中之兩種附表之協定簽訂,專約實施之時
,對於白煤,即炭質成分與揮發物成分之比例 (燃率) ,在五或以上
者,所徵收之入口稅,不高出於每噸○‧八九金單位。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韋禮德。

汪兆銘 (印)
大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三
甲 汪兼署部長致法公使韋禮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兼署外交部長汪 為照會事:前迭次會商成立一九三○年
五月十六日專約附件一內所載甲乙兩種附件表時,彼此業已了解,乙
種附表內開前五項之貨物,其應適用之稅則,為中國現行國定稅則,
並不根據一九二九年中國國定稅則辦理。相應照請
貴公使查照證實,對於上開各節,表示同意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韋禮德

汪兆銘 (印)
大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四日
乙 法公使韋禮德復汪兼署部長照會
大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韋禮德為照復事: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開:「前迭次會商成立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專約附件
一內所載甲乙兩種附表時,彼此業已了解,乙種附表內開前五項之貨
物,其應適用之稅則,為中國現行國家稅則,並不根據一九二九年中
國國定稅則辦理。」等因。查本公使對於來照所開各節,表示同意。
相應照復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汪。

韋禮德 (印)
西曆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四
甲 汪兼署部長致法公使韋禮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兼署外交部長汪 為照會事:前迭次會商成立一九三○年
五月十六日所訂專約附件一內載甲乙兩種附表時,彼此業已了解,該
項專約及其所有一切附件,在互換批准後,應即予以實行,相應照請
貴公使查照證實,對於上開各節,表示同意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韋禮德。

汪兆銘 (印)
大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四日
乙 法公使韋禮德復汪兼署部長照會
大法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韋禮德為照復事: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開:「前迭次會商成立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所訂專約
附件一內載甲乙兩種附表時,彼此對已了解,該項專約及其所有一切
附件,在互換批准後,應即予以實行。」等因。查本公使對於來照所
開各節,表示同意。相應照復
貴部來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汪。

韋禮德 (印)
西曆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