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予以批准,為此備具批准書;並自九
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查聯合國大會於西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並於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正式生效。
查中華民國全權代表於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
。
爰此, 本總統茲依照該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暨中華民國憲法程序,予以
批准,並以中華民國政府名義,接受該公約。為此備具批准書,由本總統
署名,鈐蓋國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總統 馬英九
外交部部長 歐鴻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