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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烏拉圭共和國政府同意在相互關係間實施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倫敦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暨一九七八年有關議定書所載各項規定之換文(西元 1981 年 06 月 2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2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烏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大使陳雄飛與烏 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簽換;並於七十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甲 烏拉圭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致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照會 (譯文)
敬啟者:
本部長願向 貴大使述及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實施業經烏拉圭加入
之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倫敦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暨一九七八年有
關議定書所載各項規定之商談。
本部長玆奉達 貴大使: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贊同在其與 中華民國之
關係間遵守該公約暨有關議定書所載之各項規定。
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上述各節,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同日
並具相同內容之覆照,自即日起將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雄飛閣下
一九八一年六月廿五日於蒙特維的亞
乙 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覆烏拉圭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照會
敬覆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本部長願向 貴大使述及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實施業經
烏拉圭加入之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倫敦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暨一
九七八年有關議定書所載各項規定之商談。
本部長玆奉達 貴大使: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贊同在其與 中華民國之
關係間遵守該公約暨有關議定書所載之各項規定。
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上述各節,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同日
並具相同內容之覆照,自即日起將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玆奉復 貴部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貴部長來照所述各節,
並亦贊同在其與 烏拉圭共和國之關係間遵守該公約暨有關議定書所
載之各項規定。準此,本照會與 貴部長來照自即日起業已構成貴我
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閣下

陳雄飛 (簽字)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廿五日於蒙特維的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