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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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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策略之研議。
二、國際聯合審計發展趨勢之研析。
三、聯合審計案件之規劃與查核(含審核通知之繕發及後續追蹤)。
四、各審計單位聯合審計案件之支援或協調。
五、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稽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審計長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及各審計處、室辦理。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