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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暨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國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及人事管理人員之審查均依本標準辦理

 
二、國立學校按其事務之繁簡,編制之大小與附屬單位之多寡,分別設置
甲等人事室、乙等人事室、丙等人事室及人事管理員。
 
三、國立學校人事機構設置標準如左:
(一) 大學編制內專任教職員人數在七百人以上,其附屬單位已設人事管
理機構者設甲等人事室,其餘設乙等人事室。
(二) 專科學校設乙等人事室。
(三) 中等學校設乙等或丙等人事室。
(四) 專科以上學校附屬單位得依一般標準分設乙等、丙等人事室或人事
管理員。
 
四、國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職務等級標準如左:
(一) 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簡任九級起至簡任四級。
(二) 乙等人事室主任,自薦任八級起至薦任一級。
(三) 丙等人事室主任,自委任五級起至薦任三級。
(四) 人事管理員,自委任十級起至委任一級。
(五) 大學及獨立學院人事室組長,自薦任十二級起至薦任一級。
(六) 專科以上學校人事室組員,委任者自委任十五級起至委任一級;薦
任者自薦任十二級起至薦任五級。
(七) 中等學校人事室助理員、書記、及專科以上學校辦事員、書記、雇
員之職務等級均依一般行政機關人事機構同職稱人員辦理。
(八) 大學附屬單位人事室組長,委任者自委任十級起至委任一級;薦任
者自薦任十二級起至薦任五級。
 
五、國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年功俸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