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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公立學校為國立、省 (市) 、縣 (市) 立各級學校。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分為甲等人事室、乙等人事室、丙等人事室及人事
管理員四種。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公立大學人事管理機構得比照各該校內同級單位分組辦事。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由銓敘部依期資歷,參照所在學校同等職
員核定之。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各該人事主管機構,依規定程
序辦理。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應擬定辦事細則,報請人事主管機關核備。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