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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不含行政院及其
所屬機關) 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平時成績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除由所在機關
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外,本部對於左列事項,並應適時查核登記:
(一) 各人事主管機關,應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職掌及所在機關處務
規程有關事項,製作全年工作計畫,於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報本部
核備。 (附表一)
(二) 工作計畫之執行,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擬具工作報告,分別於六
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前報本部核備。 (附表二)
(三) 前項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於送達本部後,本部主管司應會由本部
有關單位,依據業務職掌,就內容績效等項切實查核,提供意見。
主管司依據上項意見,並審核填報時效,擬定等次,適時登記 。(
附表三)

(編 註:附件一~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704-27706 頁)
 
三、本部各業務單位,對於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及人事主管人員
工作績效、獎懲等,應適時記錄。 (附表四)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
707 頁)
 
四、前條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得配合「銓敘部視察辦法」第四
條規定,舉辦定期視察。
 
五、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本部除依法並參考所在機關主
管長官考核意見辦理外,前項平時成績考核資料,應提供本部考績委
員會核議。
 
六、本辦法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