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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5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
教職員之退休,由國防部核定發佈並報備。
教職員之退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國防部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依「條例」第九條規定退休金,在國防經費內支付,以國防部為支給機關。
適用本辦法之教職員所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辦理退休。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