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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法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
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