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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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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訴願法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處理訴願事件。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或幹事一
八。
第 3 條
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
執行秘書、秘書或幹事由部長指派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兼任。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及審議事項。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第 7 條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另訂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