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銓敘部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究改進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以全國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保險、各機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有關人事制度、法規、政策之綜合研究改進等事項為範圍。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部長就本部法規司或其他單位職員中指定人員擔任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研究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 6 條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第 7 條
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得邀本部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答詢。
第 8 條
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送請主管單位參處。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