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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植物診療師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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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植物診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植物醫學(暨安全農業)、植物保護(技術)、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與微生物)、農藝、農園生產(技術)、園藝(暨景觀、暨生物技術)、農業化學、土壤(環境)科學、森林(環境暨資源、暨自然資源、暨自然保育、資源管理、資源技術)、林業(暨自然資源)研究、自然資源、農業科技、(智慧暨)精緻農業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有植物診療師法所定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考選部應設植物診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6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植物病害診斷鑑定與防治學。
二、植物蟲害診斷鑑定與防治學。
三、植物生理及生理障礙診斷與治療學。
四、植物栽培管理及土壤與肥料學。
五、農藥藥理與應用學。
六、植物有害生物綜合管理學。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8 條
外國人具有第三條所定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農業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