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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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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3 條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5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6 條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7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