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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訂
定之。
應考人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六○公分者。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
大於三十一者。
三、兩眼矯正視力低於○.八及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九十毫米
水銀柱 (m.m.hg) 者。
六、患有性病、梅毒、愛滋病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七、精神異常或神經系統呈不正常狀態者。
八、五官術後有明顯之特徵缺陷、紋身者。
九、患有胸腔疾病、心臟病、糖尿病、腎臟病者。
十、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畸型變曲不健全,致不堪
勝任職務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 (各種慢性活動性肝炎) 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