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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四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行政院院台法揆字第 1020007683 號函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客運航點及班次:
(一)台灣方面新增嘉義客運包機航點,並得以定期航班管理。
(二)大陸方面新增烏魯木齊、銀川、西寧、呼和浩特、海拉爾、張家界
、麗江、威海等八個客運定期航點。
(三)雙方同意上述大陸新增八個航點,各航點每方不超過每週三個往返
航班。
(四)至今已營運二個日曆月(含)以上的不定期旅遊包機按照每方每週
五個往返航班轉為定期航班。
(五)總班次由每週五百五十八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六百一十六個往返航
班,每方每週增加二十九個往返航班。
二、不定期旅遊包機
雙方同意不定期旅遊包機額度由每個日曆月二十個往返航班增為三十
個往返航班,用於大陸定期及包機航點與台灣高雄、花蓮、台東、台
中、馬公、台南和嘉義等七個航點。
三、季節性旅遊包機
雙方同意季節性旅遊包機實施期間放寬為每年三月至十一月,航班額
度維持每方每個日曆月二十個往返航班,台灣方面航點除澎湖(馬公
)外,增加花蓮、台東、嘉義及台南等四個包機航點;大陸方面航點
除泉州、廈門、福州外,增加武夷山、揭陽潮汕、梅州、宜昌及洛陽
等五個包機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