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眾收視權益。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