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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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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 3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 4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