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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影片映演業放映幻燈片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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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電影片映演業放映幻燈片依本辦法之規定。
二、電影片映演業放映幻燈片之分類如左:
(一) 政令宣導幻燈片。
(二) 公共服務幻燈片。
(三) 商業廣告幻燈片。
三、全國性之政令宣導之公共服務之幻燈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統一製作。地方性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幻燈片,由地方主管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製作。
四、商業廣告幻燈片應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新聞主管機關審定後始得
放映。
五、政府宣導及公共服務之幻燈片,每片放映時間不得少於五秒鐘。
六、未依本辦法之規定放映幻燈片時,依電影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定處罰
。
七、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