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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
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左: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1 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唱片獎
2 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1 最佳作曲人獎
2 最佳作詞人獎
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 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5 最佳方言男演唱人獎
6 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7 最佳方言女演唱人獎
8 最佳演唱組獎
9 最佳新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1 最佳古典音樂唱片獎
2 最佳民族樂曲唱片獎
3 最佳地方戲劇唱片獎
4 最佳民俗曲藝唱片獎
5 最佳口語說講唱片獎
6 最佳兒童樂曲 (故事) 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1 最佳作曲人獎
2 最佳作詞人獎
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 最佳演唱人獎
5 最佳演奏人獎
三、特別獎:
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左:
一、出版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獎部分: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狀乙面。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
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
或獎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