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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對環境保護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者。
三、從事環境保護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者。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保護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署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依規定送請銓述部審查登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