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