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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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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
二、水區範圍: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
伸之領海範圍。
三、水體分類: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訂定本區內
之海域水體分類如下表:
四、水質標準:各類海域之水質標準依本署 74.9.25 衛署環字第五四七
三二七號令發布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五、目標年: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