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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環保署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各級環保機關自有之監測設備送校,依程序申請核可後,得免收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