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