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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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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局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成立時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