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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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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館:
一、勞動市場研究組。
二、勞動關係研究組。
三、職業安全研究組。
四、職業衛生研究組。
五、職業危害評估研究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十、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
第 5 條
勞動市場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之研究。
二、產品市場之研究。
三、勞動經濟之分析。
四、就業安全之研究。
五、技術職能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勞動市場研究事項。
第 6 條
勞動關係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僱傭關係之研究。
二、勞資關係之研究。
三、職場平權之研究。
四、勞動條件及基準之研究。
五、勞工保險制度之研究。
六、勞工退休制度之研究。
七、勞動教育及福利之研究。
八、職業災害保護及重建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勞動關係研究事項。
第 7 條
職業安全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
二、職場安全檢查技術及安全管理之研究。
三、職場化學安全之研究。
四、職場機電安全之研究。
五、職場營造安全之研究。
六、職場火災爆炸預防技術及防災系統之研究。
七、職業安全防護器具之研究。
八、職業安全量測儀器之研究。
九、職業災害案件調查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研究事項。
第 8 條
職業衛生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
二、職場衛生檢查技術之研究。
三、職場危害調查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場人因工程危害之預防及現場改善技術之研究。
五、職場物理性危害預防技術之研究。
六、職場通風設備工程控制技術之研究。
七、職場生物性危害預防技術之研究。
八、職業衛生防護器具之研究。
九、職業衛生量測儀器之研究。
十、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研究事項。
第 9 條
職業危害評估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場有害物管理之研究。
二、職場有害物採樣分析技術之研究。
三、職場有害物暴露調查之研究。
四、職場採樣設備性能之研究。
五、職場健康管理及評估之研究。
六、職業病及生物暴露指標之研究。
七、職業傷病監視系統及監視技術之研究。
八、職業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
九、其他有關職業危害評估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館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科技發展計畫之管理考核。
二、人員出國、研習及考察管理。
三、研發成果之展示、行銷傳播及維運。
四、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教育及訓練之研究。
五、科技研發與成果之運用及技術移轉。
六、安全衛生產業輔導機制之推廣。
七、出版品發行、管理及綜合處理。
八、國內外研究機構之聯繫、技術交流及資訊蒐集。
九、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展示事項。
第 15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