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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附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PDF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DOC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PDF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DOC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PDF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DOC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PDF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DOC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PDF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編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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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特設各就業服務
中心。
第 2 條
就業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之登記及推介就業。
二、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
三、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
四、特定對象、青少年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等雇主服務。
六、職業輔導及就業之諮詢。
七、就業後之追蹤及輔導工作。
八、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發布、宣導及職業分析。
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第 3 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就業服務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