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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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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第 3 條
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