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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附檔:
附表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之廠房空間及基本設施、廠區環境、生產設備設置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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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設廠,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不適用飼料工廠設廠標準及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循環原料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為飼料詳細品目之動物性循環原料與飼料混合之調製品。
循環原料飼料依其產品態樣,分為乾燥型態及濕式型態。
第 4 條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內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專業人員一人以上,負責製造品管及檢驗工作:
一、專科以上學校畜牧、獸醫、農化、水產製造等相關系(科)畢業。
二、高級中等學校農化、化工、化學、畜產保健、水產製造等相關科畢業且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之廠房空間及基本設施、廠區環境、生產設備,其設置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