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編制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為辦理環境特異性及農作物種類之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第 2 條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或業務性質為原則。
第 3 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4 條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兼任。
第 5 條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6 條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