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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與應用推廣,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健康優良種苗繁殖及供應、種子品質驗證及量產等技術研發。
二、植物種苗有害生物之診斷、監測及防治技術研發。
三、植物種子調製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四、作物品種改良、品種檢定之技術研發及植物品種權之保護應用。
五、植物種苗生物技術、基因轉殖技術等研發、檢測及應用。
六、植物種苗技術推廣、科技計畫管理保護與種苗產業推動及輔導。
七、其他有關植物種苗試驗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本場置秘書,兼任。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