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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附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DO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DO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DO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DO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DO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DOC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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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
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
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第 3 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