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