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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包括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食品中之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限量,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食品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情事者,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