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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3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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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三十四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移轉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許可證英文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副本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第三款許可證變更登記,為同一許可證之不同登記項目變更,或不同許可證之相同登記項目變更者,其收費均以一件計。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