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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卵磷脂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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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以大豆、其他植物或動物為來源之卵磷脂。
第 3 條
卵磷脂之重金屬限量如下: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重金屬:40 ppm 以下(以 Pb 計)。
三、鉛:10 ppm 以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