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PDF
附表二: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PDF
附表三:得免訂定容許量之農藥一覽表.PDF
附表四:公告禁用農藥一覽表.PDF
附表五: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