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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用丙烷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之丙烷英文化學名稱為 propane,CAS 號碼為 74-98-6,分子式為 C3H8 ,分子量為 44.10。
食品用丙烷應符合下列標準:
┌──────────┬───────────────────┐
│項目 │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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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度 │95 %(v/v)以上 │
├──────────┼───────────────────┤
│性狀 │無色、無味,具易燃性之氣體。 │
├──────────┼───────────────────┤
│沸點 │-42℃ │
├──────────┼───────────────────┤
│溶解度 │本品 0.065 體積可溶於 1 體積水中 │
│ │(17.8℃,753 mmHg);7.9 體積可溶於 1│
│ │體積無水乙醇中(16.6℃,754 mmHg); │
│ │9.26 體積可溶於 1 體積乙醚中(16.6℃│
│ │,757 mmHg);12.99 體積可溶於 1 體積│
│ │氯仿中(21.6℃,757 mmHg)。 │
├──────────┼───────────────────┤
│紅外線吸收光譜( │約於光譜上 3.4 μm(很強吸收),6.8 │
│Infrared absorption │μm (強吸收)及 7.2 μm(中度吸收)的│
│spectrum)鑑別試驗 │區域呈現吸收反應。 │
├──────────┼───────────────────┤
│水分含量 │0.005 %以下 │
├──────────┼───────────────────┤
│揮發殘渣 │5 mg/kg 以下 │
│(High-boiling │ │
│residu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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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殘渣之酸度試驗 │將殘渣加入水 10 mL,旋轉搖晃混合 30 秒│
│ │後,加入甲基橙試劑(methyl orange TS)│
│ │2 滴,將試管口塞住,震盪混合後觀察呈色│
│ │反應,水溶液不應轉變成粉紅色或紅色。 │
├──────────┼───────────────────┤
│含硫成分之試驗 │以鼻嗅聞,不應有硫磺成分之特異性氣味。│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