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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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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豆類及豆菜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濕重計)│
├──┼────────┤
│鉛 │0.2 ppm以下 │
├──┼────────┤
│鎘 │0.2 ppm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